發布日期:2019-06-06 10:08 瀏覽人數: 來源:區教育局
各公辦幼兒園:
現將《溫州市甌海區公辦幼兒園非事業編制專任教師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溫州市甌海區教育局
2019年6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甌海區公辦幼兒園非事業編制專任教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公辦幼兒園覆蓋率,解決師資不足問題,進一步規范幼兒園教師隊伍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行公辦幼兒園混合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公辦幼兒園簽訂勞動合同的非事業編制專任教師(以下簡稱非編教師)。
第三條 公辦幼兒園所需非編教師總量根據省定教師配備標準和幼兒園辦園規模,由區教育局報區編辦進行核定。
第二章 招聘方式
第四條 非編教師采取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的方式進行,招聘工作堅持公平、公開、競爭、擇優原則。
第五條 參加非編教師招聘的對象需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熱愛學前教育事業,具有敬業精神和良好品行;
2. 具有正常履職所需身體條件;
3. 具備教師資格,有大專及以上學歷;
4. 具有學前教育專業或音樂、美術、舞蹈、主持專業,其中本科及以上學歷專業不限;
5. 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下,具有浙江省戶籍,其中研究生學歷或已在甌海區幼兒園任教且由區教育人才交流中心辦理人事代理手續的戶籍不限。
法律、法規、規章對應聘人員資格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招聘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其他情形人員,不得應聘;應聘人員應按照招聘的有關規定,如實提供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職稱(資格)證書和應聘崗位所需要的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
第六條 招聘計劃管理。幼兒園每年根據實際需求提出所需非編教師數量,報區教育局審核;區教育局在規定總量內核準教師數量,經區編辦同意后下達招聘計劃。
第七條 招聘辦法
(一) 統一招聘。區教育局參照事業編制人員公開招聘辦法發布招聘公告,統一招聘時間和招聘計劃,各幼兒園制訂具體招聘實施方案經審核同意后,在區教育局統籌指導下組織招聘工作。幼兒園通過規定程序擇優確定擬聘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二) 自主招聘。區教育局統籌指導招聘工作,各幼兒園制訂招聘公告經審核同意后發布,其自主招聘比例一般不高于幼兒園全年招聘計劃的25%。幼兒園需通過考核確定擬聘用優秀對象,經規定程序后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章 崗位管理
第八條 非編教師實行服務期和試用期制度,服務期為5年(含試用期1年),服務期滿后,經學校與本人協商一致的,可以續聘。服務期間,經幼兒園同意,非編教師可以報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國家公務員。
第九條 非編教師實行崗位設置管理。區教育局根據核定的教師總量,參照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有關規定,確定各幼兒園教師崗位設置比例、數量和等級。
第十條 積極創造條件鼓勵、引導非編教師參加職稱評審,區教育局參照事業編制教師職稱制度改革有關政策和規定程序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區教育局負責非編教師業務管理工作,組織對非編教師的培養和培訓,培訓經費統一納入財政預算。
第十二條 非編教師統一參加區教育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各幼兒園根據工作需要和個人實績表現,可選聘非編教師參與管理崗位工作。
第十三條 各幼兒園建立統一規范的非編教師業務檔案,檔案資料主要采集人員的身份證、學歷證、健康證明、工作履歷、考核結果、榮譽獎勵、專業技術職務晉升等信息,留存原件或復印件,做到一人一檔、專柜保存、專人管理。
第四章 考核獎懲
第十四條 非編教師要嚴格遵守幼兒園的各項管理制度,恪守職業道德規范,積極參加業務學習和進修,按時保質完成崗位工作。
第十五條 對非編教師績效考核參照事業編制幼兒教師考核管理辦法,采取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結合。具體考核工作由各幼兒園組織實施,最終考核結果報區教育局審核備案。
第十六條 學年績效考核結果作為非編教師職稱評聘、獎勵懲戒、工資待遇、解聘或續聘等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非編教師評優評先納入教師各類表彰表揚范圍,名額實行單列,對在工作崗位上表現突出、取得優異成績的人員進行獎勵。
第五章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 非編教師須自覺遵守《教師法》《勞動合同法》及浙江省《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和幼兒園規章制度,認真完成本職工作。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能完成崗位職責任務的。
(二) 學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 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
(四) 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人事關系或勞動關系,拒不改正的。
(五)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
(七)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經查實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
1. 弄虛作假取得任職條件的;
2. 不服從學校工作分工和崗位安排,或故意拖延、行為懶散,影響正常教育教學工作的;
3. 未完成崗位標準工作量的;
4. 有違反幼兒教養、保育工作規定行為的。
(八) 嚴重失職瀆職,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
1. 玩忽職守,造成幼兒人身傷害事故或學校財產損失的;
2. 歧視、侮辱、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3. 向幼兒傳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的;
4. 校外參與或組織有償家教、有償輔導班、補習班的;
5. 私自組織幼兒征訂教輔資料或有其它亂收費行為的;
6. 因自身原因與幼兒家長發生矛盾沖突被查實的;
7. 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索要幼兒、家長財物,收受幼兒、家長財物或賄賂的;
8. 故意散布有損幼兒及家長、同事、領導及學校名譽的言論,并造成不良影響的;
9. 有違反社會公德、有辱師德行為、有損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10. 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十九條 幼兒園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需向本人說明理由,并形成書面處理決定后,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辦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非編教師工資及福利待遇按照溫甌政辦發〔2017〕152號文件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區教育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