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林某某
被申請人: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政府潘橋街道辦事處。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寄送的空白信訪法制教育書不服,于2020年6月15日以郵寄的方式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次日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因申請人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本機關于次日向申請人送達行政復議補正通知書。同年6月23日,本機關收到申請人的補正說明,未收到補正通知書要求提供的材料。經審查,本機關認為: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空白信訪法制教育書是被申請人作出及針對申請人,且信訪法制教育書是依據《信訪工作條例》《浙江省信訪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的法制宣傳教育,其對申請人的權益不產生實際影響,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