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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莫某不服梧田街道辦作出的《回復函》案

      發布日期:2021-11-03 11:18 訪問次數: 來源:甌海區府辦(外事辦)


      申請人周。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

      被申請人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政府梧田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某勝。

      第三人南堡村股份經濟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谷某某。

      委托代理人蘇某,浙江光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回復函》的具體行政行為,以郵遞方式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1年1月22日收到,依法受理并于2021年4月2日召開聽證會。因案情復雜,復議決定延期30日作出。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系原南堡村村民,于2019年12月2日向被申請人提交申請,要求責令將南堡村撤并入內的慈湖社區居民委員會改正原南堡村的《村規民約》。被申請人于2020年9月18日向申請人送達《不予受理告知書》,于2020年12月1日向申請人送達《回復函》。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回復函》,請求責令被申請人履行職責,督促現梧田街道慈湖社區居民委員會立即改正《梧田街道南堡村村規民約》第三十三條第5項。

      被申請人稱,答復人根據職權對南堡村規民約進行審查。經審查,該村規民約第33條有關老年福利金分發的標準涉及老人的年齡段、在2017年12月31日前是否已享受老年福利金、宅基地是否在本村、1984年是否有分到責任田、出嫁后戶口未遷出、離婚后戶口未遷出、嫁入本村但戶口未遷入等多項標準。申請人僅享受30%發放標準,是因申請人不符合《梧田街道南堡村村規民約》中“2017年12月31日前享受老年福利金的本村農業戶” “宅基地坐落在村內”這兩項條件,而非因申請人所述的離婚婦女身份?!洞饛秃分幸演d明南堡村村民委員會已經撤銷,而慈湖社區的居民范圍與南堡村村民范圍不一致,且居民委員會能否制定、修改村規民約沒有相關法律予以規定,被申請人認為慈湖社區居民委員會不是修改南堡村村規民約的主體。因此,被申請人無法責令梧田街道慈湖社區居民委員會作出改正。

      第三人稱,對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的資格有異議。原南堡村在申請人提起信訪前已被撤銷。南堡村撤并前,老年福利金是原南堡村老年協會從菜場租金中分發的,而申請人未對菜場出資。撤并后,繼續按照村規民約的標準從集體經濟合作社統一發放。2013年11月為申請人辦理失地養老保險。依據《梧田街道南堡村村規民約》第三十三條第5項規定,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與老年福利金,兩項僅可享受一項。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系原南堡村村民。 2020年9月14日,申請人向溫州市甌海區信訪局提交《信訪書》,認為原南堡村制定的村規民約第三十三條第5項“2017年12月31日前未享受老年福利金的本村農業戶,離婚后戶口未遷出的婦女老年人,享受30%發放標準。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與老年福利金兩項僅可享受一項”的規定剝奪了離婚婦女老年人的平等分配權,要求1.責令改正《梧田街道南堡村村規民約》第三十三條第5項;2.被申請人責令慈湖社區居委會補發老年人福利金。2020年9月18日,被申請人作出甌梧信訪告字[2020]45號《不予受理告知書》,告知申請人與南堡股份經濟合作社溝通,正在對該村規民約進行審查。2020年12月1日,被申請人作出《回復函》,告知申請人離婚后戶口未遷出實際不影響申請人老年福利金發放標準的確定,被申請人難以認定該村規民約屬于違反法律規定,需要責令整改的情況。申請人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明,2019年5月7日,被申請人作出甌梧辦[2019]42號《梧田街道辦事處關于要求村改社區的請示》,向甌海區人民政府請示撤銷北村村、南堡村,設立慈湖社區(籌),保留各村村股份經濟合作社。2019年5月10日,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政府作出溫甌政發〔2019〕29號《關于同意梧田街道村改社區的批復》,同意撤銷北村村、南堡村村民委員會,設立慈湖社區居民委員會。

      以上事實由回復函、信訪書、不予受理告知書、申請書、梧田街道辦事處關于要求村改社區的請示、關于同意梧田街道村改社區的批復、梧田街道南堡村村規民約、答復書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條第五款規定:“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申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托的,可以口頭委托??陬^委托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核實并記錄在卷。申請人、第三人解除或者變更委托的,應當書面報告行政復議機構?!鄙鲜龇煞ㄒ幘磳ξ写砣松矸葑鞒鱿拗?,第三人對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的資格異議,本機關不予采納。

      申請人在《信訪書》中提出了兩項請求,分別是改正《梧田街道南堡村村規民約》第三十三條第5項和補發老年福利金。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書》和《回復函》均未對申請人補發老年福利金的請求進行回復,屬事實不清。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因此,被申請人具有對轄區內村規民約進行監督的法定職權。本案中,南堡村村民委員會經甌海區人民政府批復同意于2019年5月10日撤銷。原南堡村的《梧田街道南堡村村規民約》應失效或由慈湖社區居民委員會繼續遵守執行。被申請人在《回復函》中對《梧田街道南堡村村規民約》進行審查,得出“難以認定該村規民約屬于違反法律規定,需要責令整改的情況”的結論。被申請人事實上承認《梧田街道南堡村村規民約》繼續有效的情況下,又辯稱慈湖社區居民委員會不是修改南堡村村規民約的主體,亦屬事實不清。被申請人應當先行確認《梧田街道南堡村村規民約》有效性,再對《梧田街道南堡村村規民約》第三十三條第5項進行審查。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1目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一、撤銷被申請人2020年12月1日作出的《回復函》;

      二、責令被申請人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重新作出答復。

      申請人、第三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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