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溫州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某。
委托代理人張某,上海蘭迪(溫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溫州市甌海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住所地甌海區婁橋街道洲洋路2號便民服務中心六、七樓。
法定代表人周某。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的溫甌綜法處字〔2020〕第005-00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受理并進行了審理。因案情復雜,復議決定延期30日作出。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并非該建筑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是在相關單位建設完成后,交由申請人作為售樓處使用。根據《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負有申請核發相關建設規劃許可證義務,而申請人僅為建設單位在建成后交付的使用人,不應當為處罰對象,原決定書屬對處罰主體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涉案的建筑物當前作為香開萬里項目的售樓處,選址具有特殊性。若拆除,將嚴重影響申請人正常銷售工作的開展,且可能造成部分購房者擔憂,對于區域維穩以及首開中庚香開萬里住宅(包括安置項目)及商業體等后續將設工作均帶來不利影響。根據住建部《關于規范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九條關于“不能拆除情形”的規定,申請人作為使用人,拆除將損害到申請人作為無過錯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懇請被申請人不就該建筑物進行拆除處理。申請人也愿配合相關部門工作,待售樓工作完成后,將該建筑作為公園公共管理用房等轉交于相關部門使用。
優化營商環境是新時代推動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抓手,溫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中共溫州市委關于打造一流營商環境建設全國民營經濟示范城市的決定》中提出推行涉企輕微行政違規行為“首次不罰、告誡到位、下不為例”的精神。對此,申請人懇請從優化營商環境的角度,介于本項目作為重點招商項目首開中庚香開萬里項目的售樓處及選址階段的特殊背景情況,不對申請人進行行政處罰,申請人及其他責任方也將積極采取其他補辦手續等手段,妥善解決。
被申請人稱,涉案建筑位于梧田街道林村村惠民路南首河邊(溫州市梧田站南片C-29地塊),現狀為房產項目展示區展示廳建筑及附屬景觀雨棚建設。據溫州市甌海測繪工程院出具的測繪報告成果顯示,中庚項目展示區總占地面積為4974.81平方米;主體為一處二層鋼架結構建筑,建筑面積共計1547.81平方米,占地面積約1109.34平方米;主體南側為展廳附屬景觀雨棚,占地面積約551.35平方米。經調查,涉案建筑于2019年11月由申請人實施建設并于2020年1月1日建成投入使用。據溫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甌海分局復函顯示,申請人未辦理規劃許可手續。故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進行建設事實清楚。
被申請人屬于甌海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按照《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第六條的規定,集中行使對違反《城鄉規劃法》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調查權、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等管理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被申請人自溫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甌海分局調取的溫州市核心片區南片區B-50等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資料,本案涉案建筑地塊規劃性質為公園綠地。依據《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三)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設施、公共場地用地的。故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正確。
本案經立案、調查審查、告知、聽取陳述申辯意見、決定、送達等程序,辦理流程符合《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以及法律正當程序的要求。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維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19年11月10日起在梧田街道林村村溫州市梧田站南片C-29地塊進行房產項目展示區展廳建筑及附屬景觀雨棚建設,2020年1月1日建成并投入使用。2020年1月7日,被申請人在巡查中發現申請人涉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進行建設行為。同日,執法人員對現場進行勘查取證,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發放溫甌綜法責改字〔2020〕第005001036號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要求申請人1.立即停止違法行為;2.限于2020年2月7日之前自行拆除違法建筑或補辦規劃許可手續。2020年1月10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涉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進行建設行為立案調查。2020年4月10日,被申請人委托溫州市甌海測繪工程院對惠民路首開中庚房產項目展示區占地及建筑占地面積相關情況進行測繪。2020年7月28日,溫州市甌海測繪工程院完成測量任務,據測繪成果資料顯示,中庚項目展示區占地面積為4974.81平方米,中庚房產項目展示區展廳建筑共兩層,建筑面積共計1547.81平方米,占地面積1109.34平方米,中庚房產項目展示區展廳附屬景觀雨棚建筑占地面積約551.35平方米。2020年7月30日及2020年8月25日,被申請人向溫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甌海分局發函了解申請人房產項目展示區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及其性質是否屬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2020年8月6日及8月27日,溫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甌海分局復函,申請人展示廳項目建筑物無建設竣工規劃核實,未辦理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審批手續、臨時用地審批手續,未繳納過配套設施費,未被溫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甌海分局行政處罰。據溫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甌海分局調取的溫州市核心片區站南片區B-50等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資料顯示,涉案建筑C-29地塊性質為公園綠地。2020年8月3日,被申請人委托溫州市中源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進行造價評估。2020年9月22日,溫州市中源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價報告書,鑒定結果為該工程鑒定造價4694323元。2020年11月3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溫甌綜法告字〔2020〕第005-007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申請人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事實、依據、內容和陳述、申辯以及聽證的權利。2020年11月5日,申請人提出聽證申請。2020年11月19日,被申請人組織聽證。2020年12月9日,被申請人作出溫甌綜法處字〔2020〕第005-00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申請人限30日內自行拆除,處罰款人民幣328603元。申請人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溫資規甌〔2020〕224號復函、溫資規甌〔2020〕253號復函、溫州市核心片區站南片區B-50等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資料、溫州市甌海測繪工程院出具的測繪成果資料(編號:B2020-04022)、溫州市中源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價報告書、現場勘驗筆錄、詢問筆錄、聽證筆錄、溫甌綜法〔2020〕第005-00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設立的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專門機關,依法獨立履行職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該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根據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批準,依照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規劃管理規定的部分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墩憬∵`法建筑處置規定》第三十條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經法定程序被賦予城鎮規劃管理相關行政處罰職責的,由其具體負責城鎮違法建筑處置工作。根據國務院國法函[2000]147號《關于在浙江省溫州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復函》、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函[2002]4號《關于溫州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批復》《溫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被申請人作為本級政府設立的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專門機關,依法具有城鎮規劃管理相關行政處罰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三)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設施、公共場地用地的?!北景钢?,申請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進行建設的事實清楚,且涉案建筑地塊性質為公園綠地,屬于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申請人認為非涉案建筑建設主體,但未提供證據證明,且在詢問筆錄中申請人的委托人自認建設單位為申請人。故對申請人提出的處罰主體異議,本機關不予采納。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申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被申請人經調查、鑒定、告知、聽證、集體討論等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溫甌綜法〔2020〕第005-00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