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尤某某,浙江司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溫州市甌海區衛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
委托代理人鄭某某。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周和欽控告書要求進行行政處罰的回復函》(以下簡稱“回復函”)不服,于2021年2月8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受理并于2021年3月31日召開聽證會。因案情復雜,復議決定延期30日作出。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2020年 11月6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控告書,要求對被控告人溫州市甌海仙巖仙南村衛生室、孫小東及丁利玲發生醫療事故并造成患者死亡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吊銷其執業證書。2021年 1月5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寄送回復函,決定不再作出新的行政處罰,申請人于2021年1月7日收訖。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控告在未經受理調查的情況下,直接決定不作新的處罰決定明顯違法。
第一,被申請人于2018年12月24日對丁利玲、孫曉東作出的溫甌衛醫罰(2018) 02114 號、02115 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和申請人現在控告針對的是兩個不同違法行為。首先,溫甌衛醫罰(2018) 02114 號、02115 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的是丁利玲、孫曉東偽造、銷毀病歷的違法行為,是對丁利玲、孫曉東偽造、銷毀病歷這一行為的處罰,而并沒有對該起事件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作出過任何的調查和處理。其次,申請人現控告的訴求是該起事件已經構成醫療事故并造成患者死亡,要求被申請人進行依法查處,是對第三人造成醫療事故的違法行為的處罰,與偽造、篡改病歷是兩種不同的違反行為。再次,基于以上,申請人控告的違法行為不同,不存在重復處罰的問題,自然不會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故被申請人以原已作出行政處罰為由不再作處罰決定無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第二,現已有證據證明溫州市甌海仙巖仙南村衛生室、孫小東及丁利玲存在違法的事實,被申請人應予以查處。2019年4月30日,申請人及家屬就與第三人之間的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向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起訴,在一審審理過程中,經被控告人申請,法院委托臺州市醫學會對被控告人的診療行為與周士標的死亡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等事宜進行司法鑒定。2019年 9月 5日,臺州市醫學會醫學鑒定辦公室函告法院,基于原始病歷已銷毀由于無病歷佐證,無法做出醫方的醫療行為與患者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分析與判斷,故退回鑒定委托。根據衛政法發〔2005〕28號《衛生部關于醫療機構不配合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應承擔的責任的批復》,醫療機構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不如實提供相關材料或不配合相關調查,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因此,本案因被控告人銷毀偽造病歷導致無法鑒定,被申請人應該判定被控告人承擔一級甲等醫療事故完全責任,而根據《浙江省衛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第65條之規定,本案發生的醫療事故已造成患者周士標死亡,其違法程度已達到嚴重程度,應吊銷被控告人的執業證書。
第三,退一萬步講,如果被申請人認為民事判決相關事實不能作為直接對第三人查處的依據,那被申請人也應對申請人的控告予以立案受理,對案件進行調查取證,再根據相關調查的事實和證據進行作出處理決定,而非現在這樣,未經任何調查即決定不予處罰。根據衛生部第53號《衛生行政處罰程序》第十五條的規定,衛生行政機關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一)有明確的違法行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來源可靠的事實依據;(三)屬于衛生行政處罰的范圍;(四)屬于本機關管轄。具體到本案中:1、已經有發生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死亡的危害后果,亦有明確的違法行為人;2、相關醫療糾紛的事實均經過相關調查及裁判文書的認定來源可靠。3、申請人控告的是第三人造成醫療事故并導致患者死亡的違反行為,屬于衛生行政處罰的范圍。4、該起事故發生在溫州市甌海區,屬于被申請人的管轄范圍,申請人的控告完全符合被申請人立案受理的條件,而且根據《衛生行政處罰程序》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辦人在調查終結后,應當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序進行合議并作好記錄,合議應當根據認定的違法事實,依照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分別提出下列處理意見。然本案被申請人在未經任何立案調查的情況下,直接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顯屬程序違法。
綜上所述,請求復議機關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答復稱,被申請人于 2020年 11月6日收到申請人郵寄送達的控告書,被控告人為溫州市甌海仙巖仙南村衛生室,丁利玲、孫小東,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對發生于2018年9月造成家屬周士標死亡的醫療事故,對被控告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馗鏁岢?2019年 4月,申請人及其家屬向甌海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過一審、二審判決,確認被控告人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與周士標的死亡結果存在因果關系,并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認為,被控告人銷毀、偽造病例導致死者死因無法鑒定,應承擔一級甲等醫療事故完全責任。同時,申請人堅持該案發生的醫療事故已經造成周士標死亡,其違法程度已達到嚴重程度,應吊銷被控告人的執業證書。
經調查查明,被申請人就該案于2018年12月 24日已作出溫甌衛醫罰(2018)02114 號、02115 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丁利玲、孫小東責令暫停執業活動一年的行政處罰。死者周士標家屬不服該處罰決定,于2019年2月18日向甌海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甌海區人民政府于 2019年 4月10日作出溫甌政復決字(2019)1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被申請人的處罰決定。死者家屬周建和不服該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決定于 2019年5月6日向泰順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審理,判決駁回原告周建和的訴訟請求。被申請人經查認為,第一,申請人提出的溫州市甌海仙巖仙南村衛生室主要負責人丁利玲、孫小東在患者周士標死亡后,銷毀、偽造周士標病歷的行為,被申請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溫甌衛醫罰(2018)02114 號、02115 號),期間也并未有證據證明有其他違法行為,經過死者家屬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均維持本機關的原處罰決定,此次處罰決定合法且已經生效。第二,本機關調查發現仙南村衛生室已經于 2020年 7月6日注銷登記,不再具備行政相對人主體資格。第三、申請人提供的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2019)浙 0304 民初 3544 號民事判決書和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浙03民終1515號民事判決書,表示人民法院就申請人和被控告人之間就侵權損害糾紛賠償問題依法進行判決,其判決結果并不對本機關就該案做出的行政行為產生新的實質影響。同時,申請人也并未提供其他有關醫療事故認定材料。
11月20日,被申請人工作人員同申請人在15號樓 7樓會議室就該控告書有關內容進行溝通了解,申請人也并未提供其他有效證據支持其控告請求?;谝陨险{查結果,被申請人于2021年1月5日出具《關于申請人控告書要求進行行政處罰的回復函》并郵寄送達申請人,申請人已于1月7日收取。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控告書回復內容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未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請依法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2018年9月12日,申請人父親周士標在溫州市甌海區仙南村衛生室診治后出現“意識喪失,休克”經搶救無效死亡。被申請人進行調查,并作出溫甌衛醫罰〔2018〕02114號和溫甌衛醫罰〔2018〕02115號行政處罰決定,給予丁利玲及孫小東責令暫停執業活動一年的行政處罰。死者周士標家屬周建和不服,于2019年2月18日向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政府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溫甌政復決字〔2019〕13號和溫甌政復決字〔2019〕14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周建和不服,向泰順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泰順縣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浙0329行初14號和(2019)浙0329行初15號行政判決書,駁回其訴訟請求。2019年4月30日,申請人及其家屬向甌海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溫州市甌海仙巖仙南村衛生室、孫小東及丁利玲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該案后經溫州市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定溫州市甌海仙巖仙南村衛生室對死者周士標死亡一事存在過錯,孫小東、丁利玲為醫務室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由醫務室承擔責任。2020年7月6日,溫州市甌海仙巖仙南村衛生室進行注銷登記。申請人于2020年11月6日向被申請人提交控告書,要求被申請人對被控告人溫州市甌海仙巖仙南村衛生室、孫小東及丁利玲因醫療事故造成死亡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2021年1月5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寄送《關于周和欽控告書要求進行行政處罰的回復函》,決定不對被控告人作出新的處罰決定。申請人不服,向本機關提出復議申請。
另查明,被申請人于2021年4月9日作出決定,撤銷《關于周和欽控告書要求進行行政處罰的回復函》,并送達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關于周和欽控告書要求進行行政處罰的回復函》、行政處罰決定書(溫甌衛醫罰〔2018〕02114號及0211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溫甌政復決字〔2019〕13號及14號)、行政判決書((2019)浙0329行初14號及15號)、民事判決書((2019)浙0304民初3544號及(2020)浙03民終1515號)、醫療機構注銷通告、關于撤銷《關于周和欽控告書要求進行行政處罰的回復函》的決定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北簧暾埲司哂袑爡^內醫療事故爭議進行審查處理的職能。
《衛生行政處罰程序》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承辦人在調查終結后,應當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進行合議并作好記錄,合議應當根據認定的違法事實,依照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分別提出下列處理意見:……(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衛生行政處罰的意見;……”本案中,被申請人在未經受理立案、調查取證等法定程序,以回復函的形式告知申請人不再作出新的行政處罰,程序違法,應予撤銷。鑒于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已撤銷《關于周和欽控告書要求進行行政處罰的回復函》,原行政行為應確認違法。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3目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一、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周和欽控告書要求進行行政處罰的回復函》違法;
二、責令被申請人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依照《衛生行政處罰程序》的有關規定對申請人的控告重新進行審查處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