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蔡某某。
被申請人: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政府南白象街道辦事處,住所地溫州市甌海區南白象街道新象街1號。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陳某某。
周某某,浙江九州大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安置補償行為,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同年7月22日作出《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因遺漏復議請求,本機關于2021年2月3日作出《撤銷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于同日作出《行政復議補正通知書》。同年3月18日,本機關收到補正材料,于同年3月23日依法受理并于同年5月6日召開了聽證會。因案情復雜,復議決定延期30日作出。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系南白象街道上蔡村村民,原有坐落于溫瑞大道上蔡村聯建房351號西側房產一處,占地面積0.56畝、建筑面積約300平方米(原報告所載約200平方米系書寫錯誤)。該處房產系上蔡村村委會為引進申請人投資辦廠,經村委會、規劃局、土地局、南白象鎮人民政府審批,同意申請人建廠。因生產需要,申請人又與林某清一同向其他村民受讓部分土地進行擴建、分割形成上述建筑狀態。也就是說,申請人與林某清為共同建房,相關房產均為同批同建,均為1998檔房產,性質并無差別。此后,因申請人之子經營虧損、家產抵債,申請人一家三代四口即居住于該處房產,作為安身之所。
2012年,南白象街道辦事處開展拆違工作,因申請人上述房產有一定歷史原因及審批手續,且又系一家安身之所,故南白象街道辦事處及上蔡村村村委會均承諾無需拆除。然而,時任辦事處主任在未經通知的情況下,組織人員圍住申請人之妻,徑自強行拆除了申請人上述房產屋頂,僅留四面圍墻,甚至連里面的家具、生活用品都未準予搬出,造成申請人一家居無定所。申請人及妻子曾多次向村委會、街道辦事處反映,但相關部門均拒絕予以處理。
當時與申請人房產完全同等性質,且與申請人共墻的其他房產(包括隔壁林少清的房產)均沒有拆除,顯然存在執法不公的情形。經申請人了解,林某清的妻舅系上蔡村村委會主任,街道辦事處選擇性執法不免讓人產生懷疑。
現上述房產地塊列入拆遷征收范圍,拆遷部門對于林少清同等性質的房產予以安置補償,而拒絕給予申請人相應安置,亦屬不公。申請人上述房產原有審批手續,且符合1998檔標準,在拆遷時也并非完全滅失,尚有屋基圍墻及殘垣斷瓦。南白象街道辦事處“甌南信(訪)告[2020]16號”《不予受理告知書》認為該處房產屬未經審批違建、建筑早已滅失,系屬認定事實錯誤,應予糾正。
申請人認為政府部門執法及安置補償應當一視同仁,不應厚此薄彼、選擇性執法。申請人年逾七十,目前一家已有六口人,但至今居無定所,到處租房居住。故望貴府本著公平公正、體諒民生的執政理念,依法妥善處置申請人拆遷安置事宜,參照林某清戶同等政策條件,給予申請人相應的安置補償,以安度晚年。綜上,請求責令被申請人對其作出安置補償。
被申請人稱:2017年5月9日批復實施的《南白象街道上蔡村城中村改造房屋拆遷與補償實施方案》(簡稱《實施方案》)第二部分第一條房屋拆遷與補償主要原則第(一)項規定:“合法產權房屋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未經登記的建筑根據《溫州市區征收國有土地上未登記房屋認定辦法》(溫政辦〔2012〕74號)經查證認定為合法的(以下簡稱“視同合法建筑”),以實地測量的建筑面積為準?!北景干婕吧暾埲说脑课萦?012年,在全市“四邊三化”整治行動中被拆除之后,到2017年上蔡村實施城中村改造之時均不存在房屋,故不符合《實施方案》的安置對象,被申請人沒有職權對申請人按《實施方案》實施安置補償,故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書》正確,申請人要求按《實施方案》對其實施安置補償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稱,其原房屋在2012年被拆除之后尚有“屋基圍墻及殘垣斷瓦”,以此證明其房屋存在。被申請人認為,假設申請人的理由成立,但“屋基圍墻及殘垣斷瓦”不等于房屋,不符合《實施方案》作為房屋的安置補償要求。
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稱,林某清房產沒有拆除且獲得安置補償,并要求其與林某清一視同仁。被申請人明確表明,2012年全市“四邊三化”整治行動中拆除申請人房屋的不是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沒有于2012年實施拆遷申請人的房屋,也沒有在2012年之后實施拆遷申請人的房屋,故申請人在申請書稱被申請人拆遷其房屋與事實不符,而且已超過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至于申請人要求安置補償與林少清一視同仁的問題,由于林某清房屋在2012年沒有被拆除,在2017年城中村改造之時房屋還存在,故符合《實施方案》相關規定,被申請人依法按《實施方案》對林某清房屋進行處理,而申請人房屋已不存在,被申請人無職權按《實施方案》對其進行安置補償。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書》正確,申請人要求安置補償的請求不符合《實施方案》規定,請復議機關依法作出公正處理。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原房屋位于溫瑞大道上蔡村聯建房351號。2012年,在全市“四邊三化”整治行動中,申請人的房屋被拆除。2017年5月4日,被申請人作出《南白象街道上蔡村城中村改造房屋拆遷與補償實施方案》,被申請人為房屋拆遷實施單位。2020年6月30日,被申請人作出甌南信(訪)告[2020]16號《不予受理告知書》,告知申請人“2017年上蔡社區進行城中村改造,當時申請人的建筑早已滅失,要求參照現有城中村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無政策依據,不予支持”。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不予安置補償決定不服,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行政復議申請書、甌海區臨時用地申請表、證據照片、行政復議聽證筆錄、《南白象街道上蔡村城中村改造房屋拆遷與補償實施方案》、《不予受理告知書》、答復書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南白象街道上蔡村城中村改造房屋拆遷與補償實施方案》第一部分概況第二條房屋拆遷實施單位規定,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政府南白象街道辦事處為房屋拆遷實施單位,承擔房屋拆遷與補償的具體工作。被申請人具有對南白象街道上蔡村城中村改造范圍內符合《實施方案》條件的房屋進行補償的職權。
《南白象街道上蔡村城中村改造房屋拆遷與補償實施方案》第二部分原則性規定第一條房屋拆遷與補償主要原則第(一)項規定,合法產權房屋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未經登記的建筑根據《溫州市區征收國有土地上未登記房屋認定辦法》(溫政辦〔2012〕74號)經查證認定為合法的(以下簡稱“視同合法建筑”),以實地測量的建筑面積為準。本案中,申請人的房屋屬未經登記建筑,且于2012年被拆除。申請人要求按照2017年5月4日的《實施方案》對其進行安置補償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不予安置補償決定。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