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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某某不服溫州市甌海區綜合執法局行政決定案

      發布日期:2021-11-03 16:28 訪問次數: 來源:甌海區府辦(外事辦)


      申請人某某。

      被申請人溫州市甌海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住所地溫州市甌海區婁橋街道洲洋路2號便民服務中心六、七樓。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所作的〔2019〕第018-002號違法建筑認定決定書(以下簡稱“違法建筑認定決定”)不服,于2021528日通過郵寄方式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同月31日收到申請材料。本機關6月1日依法受理并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書認定事實錯誤。該建筑的主體70年代建成,后因臺風影響遭到破壞,陸續進行翻新修建,而不是1998年后建造,該事實可以查閱1998年之前的航拍圖。申請人所處的農村的老屋翻建、翻修甚至建造幾乎都沒有規劃許可審批,這并非是申請人能夠克服和解決,而是由于農村發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的實際情況所造成。

      被申請人作出認定的證據不足,且讓申請人舉證證明沒有法律依據。該決定書認為:“……本機關審議復核后,認為涉案房屋初建于70年代,但于1998年后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翻建的事實清楚,當事人提出其無法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客觀原因未有證據證實,當事人對本機關認定上述違法建筑所依據的測繪資料、年限認定等證據有異議,但未能提出有證明效力的反證以主張事實”。被申請人作為違法建筑認定的職能部門,作出行政行為首先需要根據有效的證據作出,收集和調取相應的證據是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行為的必備內容之一,而不是借他人包括當事人在內的任何人來提供證據證明其行政行為的不合法性。

      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尤其是建筑年限的認定,系依據《溫州生態園三垟街道應潭村城中村改造測繪成果表》和溫州市甌海測繪工程院出具的《溫州生態園三垟街道應潭村城中村改造未登記房屋建造年限認定表》。兩份證據均因測繪時,對房屋面積的測量結果存在爭議,未經申請人簽字認可。出具該《成果表》《建筑年限認定表》部門沒有任何的資質和職權,故兩份證據不屬于有效的證據。

      申請人的該處房屋系祖宅老屋,該房屋與周邊鄰戶甚至整個村的房屋幾乎都沒有辦理房產登記,被申請人的證據《溫州市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記錄》不能說明任何問題。

      對于建筑年限的認定應由專門的法定機構和法定程序作出,而非由溫州市甌海測繪工程院出具一份《建筑年限認定表》即可認定,該測繪院無資質和行政職權直接認定某處建筑的建造年限。在2019年9月1日之前,被申請人的文書中載明涉案的建筑建造于1998年后,而今卻又稱建造于2001年12月之后,被申請人認定的事實隨意變更,毫無根據。

      對于建筑年限的認定,申請人已經要求被申請人查閱航攝圖以證明客觀事實真相,而被申請人并未調取。且溫州地區對于未登記建筑建造年限的認定大多采用航攝圖的影像來認定,被申請人沒有參考該做法。

      申請人曾經要求對于測量結果存在爭議部分予以重新測繪,三垟街道未經申請人同意,竟自拆除申請人房屋,毀壞重測現場,剝奪申請人請求公平對待處理權利。被申請人本應在拆除房屋前啟動調查程序,且被申請人主動于2020年12月17日撤銷相同文號的決定,如今卻在房屋遭違法拆除近四年后,在沒有法定的新事實出現的情況下,又再度作出相同文號的《違法建筑認定決定書》,實際已拆除的房屋認定是違法建筑,不斷立案調查,故意擾民傷民害民,變本加厲拼湊存在爭議或毫不相干的資料作為事后完成調查的證據,不但動機可,程序更明顯嚴重違法。

      適用規范性文件及程序錯誤。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是《溫州市區違法建筑認定標準(試行)》,申請人認為該《標準》第五條“建筑物、構筑物是否符合本標準第三條所規定的時限,原則上以該時限之后該地段最接近該時點的基礎地形圖或其航攝底片為依據。建筑物、構筑物所在地段無接近該時點的基礎地形圖或其航攝底片,有外置職能的行政機關應當調查、收集其他證據確定其建設時限”。只有履行了上述年限確定的調查程序之后,才能確認建筑物是否為違法建筑。而不是一些現存的、毫無意義的資料充當證據。因此,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根本沒有完全適上述規范性文件要求,且程序存在遺漏而且違法。

      被申請人屬于重復行政行為。涉案的建筑是否屬于違法建筑,被申請人曾為了某種目的于2019年9月1日作出同文號的違法建筑認定決定,卻在訴訟過程中,主動于2020年12月17日撤銷上述決定。而今,在沒有法定的新事實新證據出現的情況下,又再度作出違法建筑認定決定,甚至連文號也未更改直接套用。被申請人再次作出行政行為,明顯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則。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事實認定不客觀、不全面,證據不充分,適用規范性文件錯誤,且關鍵程序遺漏違法,應予以撤銷。為此,申請人根據《行政復議法》有關規定,提起行政復議,請求撤銷上述決定。

      被申請人答復稱:涉案房屋位于溫州市甌海區三垟街道應潭村水潭路109號及其東側的兩處房屋(已拆除):一處為1間2層、局部1層混合結構建筑物,合計建筑面積107.78平方米(含棚15.63平方米);另一處在上述建筑物東側,為磚混建筑物,建筑面積19.13平方米。根據房屋調查登記表(編號:N1907006-3)、《不動產查詢信息》等證據,該房屋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經測繪部門確認該房屋主體建筑兩層(面積合計 73.36 平方米)建于1984年前,建筑物中部位(1)面積15.63平方米(棚)、部位①面積18.79平方米以及東側部位①面積19.13平方米,系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于1998年后。據此,被申請人認定涉案部分建筑合計建筑面積53.55平方米為違法建筑物。

      被申請人適用法律正確。被申請人屬于甌海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按照《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第六條的規定,集中行使對違反《城鄉規劃法》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調查權、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等管理職責。被申請人可以根據房屋建造時間等事實情況,依照《城市規劃法》《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規定,就該房屋是否屬于違法建筑作出判斷。經查明,涉案房屋在《城市規劃法》實施以后,其涉案區域已經納入溫州市城市規劃區以后,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擅自建成,且經函詢規劃部門意見與調取的溫州生態園三垟濕地公園控制性詳細規劃(修編)圖則,該房屋屬于無法采取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可認定其為違法建筑物。

      本案經立案、調查、審查、告知、聽取陳述申辯意見、決定、送達等程序,辦理流程符合《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以及法律正當程序的要求。

      涉案房屋確實已經拆除,但是各方因征收補償引起的爭議并未解決。未登記建筑認定程序作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設立的制度,是為了解決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就被征收房屋是否應予補償的問題。在補償爭議未解決前,必須啟動未登記建筑認定程序予以明確。在涉案房屋拆除前,征收實施單位已經組織測繪,查明涉案房屋的建筑規模、建筑年限等事實,故就作為涉案行為的基礎事實均由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在建筑物確實已經滅失的情形下,可以依據其他相關證據認定涉案事實。故涉案行政行為基于化解糾紛的現實必要且有已經固定的證據予以支持,行政程序上并無違法之處。

      綜上,被申請人認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申請人關于申請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違法建筑認定決定書的復議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懇請復議機關依法予以維持被申請人的決定。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坐落于甌海區三垟街道應潭村水潭路109號及其東側有兩處涉案房屋。一處為1間2層、局部1層混合結構建筑物,合計建筑面積107.78平方米(含棚15.63平方米);另一處在上述建筑物東側,為磚混建筑物,建筑面積19.13平方米。該建筑物中部位(1)面積15.63平方米(棚)、部位①面積18.79平方米以及東側部位①面積19.13平方米,合計面積53.55平方米,系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造于1998年后。

      2019年6月12日,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政府三垟街道辦事處向被申請人發函,要求對包括申請人位于甌海區三垟街道應潭村水潭路109號及其東側的涉案房屋在內的九戶建筑進行認定。同年7月1日,被申請人立案調查。同日,被申請人向溫州市規劃局生態園發展規劃局發函查詢涉案建筑相關情況。同年7月11日,溫州市規劃局生態園發展規劃局復函:經查詢現有檔案,未查到三垟街道應潭村林定光戶相關建設工程規劃審批檔案,未查到該戶相關行政處罰和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檔案資料。同年7月31日,被申請人向溫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查詢涉案房屋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結果為甌海區三垟街道應潭村水潭路109號的宅基地使用權面積45.2。同年9月1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2019〕第018-002號違法建筑認定書,同年12月21日向申請人送達《關于撤銷溫州市甌海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違法建筑認定書(〔2019〕第018-002號)的決定》。2021年2月24日,溫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生態園分局復函:該處建筑位于溫州生態園三垟濕地公園控制性詳細規劃(修編),如認定上述建筑違法建設屬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及現行控規,該行為屬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同年3月17日,被申請人作出〔2019〕第018-002號《溫州市甌海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違法建筑認定事先告知書》,告知申請人擬作出違法建筑認定的事實、依據、內容以及陳述、申辯的權利。同年3月22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陳述和申辯書》。同年4月6日,被申請人作出〔2019〕第018-002號《違法建筑認定決定書》,認定申請人坐落于甌海區三垟街道應潭村水潭路109號及水潭路109號東側對面7.5米處的上述建筑物的上述部位合計面積53.55平方米為違法建(構)筑物。申請人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立案審批表、《溫州市甌海區三垟街道辦事處<關于要求對林定光等9戶未登記房屋建筑進行認定的函>》(甌三辦函〔2019〕8號)、溫州市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記錄、溫甌綜法聯字〔2019〕018-009號《違法建設工作聯系函》、《關于<違法建設工作聯系函>的復函》、復函、違法建筑認定內部審批表、〔2019〕第018-002號《溫州市甌海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違法建筑認定事先告知書》、陳述和申辯書、當事人書面申辯材料處理呈批表、〔2019〕第018-002號《違法建筑認定決定書》、浙政發〔1998〕50號《關于溫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復》、會議記錄、溫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圖、溫州生態園三垟街道應潭村城中村改造未登記房屋建造年限認定表、測繪成果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溫州市生態園三垟濕地公園控制性詳細規劃(修編)、 送達回證、房屋照片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第三十條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經法定程序被賦予城鎮規劃管理相關行政處罰職權的,由其具體負責城鎮違法建筑處置工作。被申請人作為經法定程序被賦予城鎮規劃管理相關行政處罰職責的部門,具有具體負責城鎮違法建筑處置工作的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薄墩憬∵`法建筑處置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本規定所稱違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內容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以及超過規劃許可期限未拆除的臨時建筑物和構筑物,包括城市、鎮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筑(以下簡稱城鎮違法建筑)和鄉、村莊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筑(以下簡稱鄉村違法建筑)?!薄稖刂菔袇^違法建筑認定標準(試行)》第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符合第四條所規定的,應當認定為違法建筑:(一)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建成,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二)位于舊城區內,1984年1月5日《城市規劃條例》實施后建成,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建設或超過規劃許可期限未拆除的;(三)位于舊城區外,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后建成,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建設或超過規劃許可期限未拆除的?!北景钢?,涉案建筑中合計面積53.55平米系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成于1998年后,且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被申請人立案后,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在作出認定前履行了告知程序,在作出認定后依法送達了認定文書。故被申請人作出的違法建筑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程序合法。

      申請人提出被申請人適用同一文號屬重復行政行為、程序違法問題。由于被申請人己自行撤銷所作出的原違法建筑認定決定,重新調查后所作出的違法建筑認定決定,不屬于重復行政行為,適用同一文號不屬于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情形。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2019〕第018-002號《違法建筑認定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7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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