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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某某不服溫州市甌海區公安分局行政決定案

      發布日期:2021-11-03 17:19 訪問次數: 來源:甌海區府辦(外事辦)

       

      申請人:某某。

      被申請人溫州市公安局海區分局。

      法定代表人吳某某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溫甌公(澤)不調告[2021]00030號《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以下簡稱“不予調查處理告知”)不服,于2021年7月7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受理并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1年6月4日去澤雅派出所報案,當天早上,申請人隨同被申請人一起來到澤雅鎮鄭家山村的案發現場,民警用相機記錄了現場的情況。接著,申請人跟隨民警來到澤雅派出所作了談話筆錄,受案登記表文號為:溫甌公(澤)受案字[2021]00140號。其后,被申請人于2021年7月1日作出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并未給申請人出具不予調查處理的法律依據。但該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嫌疑人私自破壞“梅花觀光園”及“生態公益林”,其行為惡劣、情節嚴重。由于被申請人徇私枉法作出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導致嫌疑人至今逍遙法外。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處理結果不合理。

      被申請人稱:2021年6月4日9時許,申請人報警稱澤雅鎮鄭家山村有人在修建一條公路時,在未告知其的情況下,雇傭一名叫胡某光的人將其位于溫州市甌海區澤雅鎮鄭家山村弄頭自然村的二塊承包地挖掉,承包地上的部分毛竹和樹木被損壞,具體損失價值不詳。經澤雅派出所調查,該“公路”系鄭家山村馱唐(系鄭家山村自然村)至石榜山村林區道路,其中一段經過鄭家山村龍頭(弄頭)(系鄭家山村自然村)至鄭家山村馱唐,項目于2017年開始立項推進,村民代表會議記錄顯示2018年10月17日,鄭家山村村民代表會議全體表決通過弄頭自然村到石榜山村聯村公路建設事項,2020年6月15日取得溫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許可決定書,2020年11月30日取得浙江省林業局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2021年1月14日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以上文件可證明鄭家山村弄頭至馱塘林區道路建設項目合法,沒有故意損毀財物的違法事實發生。申請人反映的情況屬民事事件,不屬于被申請人職責范圍的事項,被申請人于2021年7月1日對本案作出不予調查處理決定,并于當日將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送達申請人。該道路挖掘施工行為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疇,請依法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

      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17日,澤雅鎮鄭家山村出席的35名村民代表一致表決通過聯村公路建設事項。2019年12月31日,溫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甌海分局作出《關于同意溫州市甌海區澤雅鎮鄭家山村龍頭至馱唐林區道路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立項的批復》(溫資規甌批201980)。2020年6月15日,溫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作出《關于批準溫州市甌海區澤雅鎮鄭家山村龍頭至馱塘林區道路建設項目占用林地的行政許可決定》(溫甌林地許林生[2020]01號)。2020年11月30日,浙江省林業局作出《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溫林地許長2020188)。2021年1月14日,澤雅鎮鄭家山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2021年6月4日,申請人向澤雅街道派出所報警,稱其二塊承包地遭鄭家山村雇傭的胡存光挖掘,承包地上的毛竹與樹木遭損壞。被申請人調查后,認定申請人所稱情況為民事糾紛,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范圍。被申請人于2021年7月1日作出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申請人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受案回執、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詢問筆錄、現場照片、關于同意溫州市甌海區澤雅鎮鄭家山村龍頭至馱唐林區道路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立項的批復、關于批準溫州市甌海區澤雅鎮鄭家山村龍頭至馱塘林區道路建設項目占用林地的行政許可決定、溫林地許長[2020]188號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林木采伐許可證、基本信息表、勘驗筆錄、土地轉讓協議、村民代表會議記錄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本案不存在故意損毀財物的行為,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范圍。故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調查處理決定內容正確?!吨伟补芾硖幜P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后,認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并說明理由。"故被申請人作出《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并向申請人進行送達,符合上述法律規定。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溫甌公(澤)不調告[2021]00030號《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

      申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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