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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某某不服區公安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案

      發布日期:2021-03-01 17:06 訪問次數: 來源:甌海區府辦(外事辦)


      申請人:陳某某

      被申請人:溫州市公安局海區分局,住所地溫州市甌海區甌海大道1166號。

      法定代表人:吳仁偉,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受理并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2020年5月23日,申請人與胡某某協商由胡某某負責的中空澆注作業,費用8500元。同月26日,申請人將具體要求告知胡某某父親。6月3日上午7時,胡某某將施工材料運送來之后,以鋼筋粗為由要求加價200多元。申請人同意支付300元。6月3日上午,胡某某又以其他事由要求加價,雙方協商無果后停工。申請人報警后,在調解時胡某某要求加價2300元,申請人不同意。調解不成后被申請人作出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申請人認為胡某某用不加價就不開工的方式是在脅迫申請人就范,破壞了經濟社會的良好秩序,故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2020年6月9日10時許,申請人來到梧田街道派出所報案稱因裝修問題被裝修人敲詐勒索。經調查,申請人所稱的情況系民事糾紛,不屬于敲詐勒索,不屬于被申請人的管轄范圍。申請人與胡某某因事先未談好裝修標準導致裝修款差異發生糾紛。胡某某已將裝修材料運至申請人房屋準備裝修,因價款差異未達成一致導致裝修材料堆放于申請人處。胡某某亦稱若申請人不讓其裝修并賠償材料運輸的損失,就將材料運回。這一過程中,胡某某只是按照裝修標準要求提高費用,并未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方式進行敲詐勒索或實施暴力、脅迫手段強迫申請人接受服務。同月16日,被申請人據此作出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并送達申請人。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處理恰當。故請求依法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調查處理決定。

      經審理查明:2020年6月9日,申請人因與胡某某之間的承攬糾紛一事向梧田街道派出所報警,稱遭胡某某敲詐勒索。被申請人調查后,認定申請人所稱情況為民事糾紛,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范圍。雙方因裝修標準未達成一致導致裝修款產生差異,繼而發生糾紛。被申請人于同月16日作出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申請人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被申請人提供的受案登記表、詢問筆錄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本案中,申請人與胡某某因裝修產生糾紛,不存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本案系民事糾紛,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范圍。故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調查處理決定內容正確,程序合法。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的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

      申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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