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申請人: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政府仙巖街道辦事處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拆除農棚行為不服,于2020年7月7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因病需赴外地就醫申請中止案件審理。本機關于2020年8月7日中止對該案的審理并取消原定于同月13日召開的聽證會。2020年12月31日,申請人以郵遞方式申請恢復案件審理。本機關于2021年1月5日收到該申請,并于同日決定恢復審理該案,于同月13日召開聽證會。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年過六旬,在橫坑村山上自家老宅內搭建了一個小農棚,準備養雞養鴨自供食用。后發現農棚被人強拆,申請人走訪了仙巖街道土地規劃和行政執法單位后,被告知是仙巖街道辦事處通知拆除的。申請人讓這兩個單位出示相關執行文件和告知公示通知,但是兩單位均無法出示。被申請人在事前未通知申請人的情況下,拆除了申請人辛苦兩月搭建的木結構農棚,對申請人造成了很大的損失,特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和賠償。
被申請人答復稱:2020年6月28日,仙麗自規所反映,在花臺與橫坑村山上交界處發現有人在搭建簡易棚,根據2007-2018年地圖相關地塊對比,該處原本并不存在建筑。申請人未取得相關部門審批建設的農棚屬于違法建筑。為防止新建違法建筑的擴大,最大程度減少違法建筑當事人的損失,按照新建違建即查即拆原則,被申請人
于2020年6月30日組織對該處違法行為進行拆除。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0年上半年在花臺與橫坑村山上交界處搭建了簡易木質農棚,該建設行為未取得相關審批。2020年6月28日,仙麗自規所向被申請人報告發現該處違法搭建。被申請人于同月30日組織拆除該處建筑,事前未作出相關決定送達當事人,亦未履行通知程序告知申請人限期自行拆除。申請人不服,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由地形對比圖、拆除前后照片、聽證會筆錄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第三十七條規定:“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本案中,申請人的簡易農棚雖未經審批手續擅自搭建,但被申請人實施強制拆除涉案農棚前,既沒有依法作出強制執行決定,也沒有履行書面催告、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等法定程序,違反上述法律規定,程序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墩憬∵`法建筑處置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本規定所稱違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內容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以及超過規劃許可期限未拆除的臨時建筑物和構筑物,包括城鎮開發邊界內的違法建筑(以下簡稱城鎮違法建筑)和城鎮開發邊界外的違法建筑(以下簡稱鄉村違法建筑)?!北景钢?,涉案被拆除農棚未經規劃許可,屬違法建筑,應當依法予以拆除。在申請人未提供證據證明涉案農棚屬于合法審批的情況下,申請人請求賠償農棚損失,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3目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確認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政府仙巖街道辦事處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拆除農棚行為違法。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