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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某某不服區公安分局不予調查處理案

      發布日期:2021-03-12 14:40 訪問次數: 來源:甌海區府辦(外事辦)


       

      申請人:朱某某。

      被申請人溫州市公安局海區分局,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不服,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受理并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向被申請人舉報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康復中心欺騙申請人的兒子接受偽劣醫療服務,導致被申請人的兒子未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落下重度殘疾,期間還存在亂收費現象,涉嫌強迫交易罪。被申請人認為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康復中心亂收費不屬于其管轄,讓申請人找相關主管部門維權。結果是省衛健委和被申請人相互推諉。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我認為這是一句空話,它沒有銜接好對公職人員違法犯罪舉報的處理。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

      被申請人稱:2016年1月28日,申請人兒子朱某某在北京住院做手術。同年3月4日,申請人自行聯系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康復科中心安排其兒子在該院做康復治療。住院期間申請人因該醫院亂收費多次向該醫院提意見。同年4月11日,院方讓申請人為其兒子辦理出院手續,申請人拒絕,直至同年5月16日才出院。2020年3月6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反映院方亂收費一事,并提供了證據材料。

      申請人就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康復中心亂收費一事,于2018年4月12日起多次向溫州市發改委物價局信訪、舉報。溫州市發改委物價局就同一事項多次回復,稱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在該案件中存在多收與少收的情況,并已將多收的745元予以退回。申請人后又于2018年10月17日向溫州市人民政府復議。2019年1月28日,溫州市人民政府責令溫州市發改委物價局重新作出《答復函》。申請人仍然不服。2020年3月6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報警稱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康復中心屢次亂收費,涉嫌強迫交易,并讓其兒子在不符合出院標準的情況下出院,認為主管部門不作為,屬于保護傘。但就其反映的問題,溫州市人民政府、市物價局、鹿城區人民法院均作出過回復。被申請人審核認為,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康復中心存在亂收費,但不屬于強迫交易,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范圍,于2020年3月7日作出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請求復議機關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0年3月6日,申請人就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康復中心亂收費一事向被申請人報警。被申請人經審查認為申請人反映的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康復中心亂收費不是強迫交易,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范圍,于次日作出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申請人不服,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

      另查明:2018年4月12日,浙江省物價局收到申請人反映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亂收費一事,于次日將該件移送溫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處理。同年5月17日,溫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出《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溫發改信〔2018〕11號)。申請人不服,向溫州市人民政府申請復查。同年6月14日,溫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信訪事項復查意見書》(溫信復決字〔2018〕25號),撤銷溫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溫發改信〔2018〕11號)。同年8月8日,溫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出《價格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溫發改舉告〔2018〕1號),告知申請人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康復醫學科部分診療項目存在收費計次不規范的問題,責令其改正價格違法行為,多收的755元中745元退回溫州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10元退回銀行卡,少收的1229元從責任人工資中扣除。同年8月11日,申請人向溫州市社會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反映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亂收費以及強迫出院的問題。同年8月16日,溫州市社會保險管理服務中心作出答復,告知申請人已向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追回社?;饟p失745元,并告知醫療問題向衛計部門反映。同年9月17日,溫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收到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價格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中的六項少收項目的依據。同年10月10日,溫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出《答復函》,告知申請人已經在浙江省統一政務咨詢投訴舉報平臺就其所提問題作出答復。申請人不服,于同年10月17日向溫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019年1月2日,溫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溫政行復〔2018〕134號),撤銷溫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出的《答復函》,并責令其重新答復。同年1月28日,溫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重新作出《答復函》,告知申請人其所申請公開內容不屬于政府信息。申請人不服,于同年211日再次向溫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同年4月23日,溫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溫政行復[2019]27號,予以維持。同年5月17日,申請人兒子朱某某向溫州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提交投訴舉報信。同年6月10日,溫州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作出答復,告知申請人兒子朱某某已向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追回社?;饟p失745元,并告知醫療問題向衛健部門反映。同年8月19日,申請人兒子朱某某向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耽誤治療和亂收費。同年9月10日,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答復,告知申請人兒子朱某某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多收的711元已經退還溫州市社保保險管理中心,康復評定費用未重復收取,其他事項不屬于職責范圍。申請人不服,于同年9月16日向溫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同年9月27日,溫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溫政行復〔2019〕210號)。2020年1月19日,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價格監督檢查與反不正當競爭分局對申請人兒子朱某某的信訪件作出回復,告知其反映的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涉嫌違規收費的行為已經由溫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責令改正。經調解,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再退還申請人500元。

      以上事實有行政復議談話筆錄、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警情詳情、詢問筆錄、信訪事項復查意見書、價格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溫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信息公開答復函、溫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本案中,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康復中心存在亂收費現象,已被溫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責令改正,不是強迫交易行為,故本案不存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范圍。申請人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內容正確,程序合法。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于2020年3月7日作出的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0年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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