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曹某某。
被申請人:溫州市甌海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所作的〔2020〕第005-003號違法建筑認定決定書(以下簡稱“違法建筑認定決定”)不服,于2020年9月8日通過郵寄方式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次日收到申請材料。因申請人復議材料不齊全,被機關于同月11日向申請人寄送行政復議補正通知書。同月23日,本機關收到補正材料,依法受理并進行了審理。因案情復雜,復議決定延期30日作出。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違法建筑認定決定不能作為違法建筑的證據和理由。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政府梧田街道辦事處作出的甌梧信訪答字〔2017〕34號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中提到的“你戶有三處房屋……分別坐落于某村某號、某村某號、某號”等內容夸大其詞。申請人若真有三處房屋怎么會是住房困難,該告知書稱申請人曾向國土等有關部門提出宅基地申請,但有關部門未作出許可決定,故無法支持申請人要求按照合法建筑物予以征收補償的請求的說法不正確,申請人已向有關部門提出審批要求,有甌海土地分局周某某局長及村審批補辦宅基地證明。在申請人房屋被拆遷之前,拆遷人員跟申請人說申請人住房困難,以后都好講。街道派駐拆遷人員調離后,申請人曾詢問街道辦領導,得到的答復是沒有手續無法賠償。
浙政辦發(2014)46號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切實破解農民建房難的意見》、浙政辦發(2017)43號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農村宅基地及住房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第三項、浙政辦發(2014)73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全省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意見》第三項、溫政辦(2003)164號《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妥善解決城區私人住宅建設遺留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自然資發(2020)84號《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的通知》第三項等規定,說明申請人房屋沒產權手續的歷史遺留問題是政府原因造成。申請人房屋依據上述規定皆可以補辦手續。申請人在房屋建造前要求審批,建成后要求補辦皆無果。梧田街道辦事處領導人員只顧拆遷進度,卻完全不顧及申請人的日常生活。申請人因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被拆除而無法獲得賠償,損失慘重。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違法建筑認定決定。
被申請人答復稱:申請人房屋坐落于甌海區梧田街道某號,根據房屋登記表、不動產查詢信息、資規部門意見等證據,涉案房屋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經測繪部門確認,涉案房屋2間主體二層、局部一層的混合結構建(構)筑(已于2016年10月拆除),其中部位(1)108.58平方米,部位(2)108.58平方米,部位簡1為8.46平方米,部位棚1為9.97平方米,合計建筑面積235.59平方米,于1998年后建成的違法建筑物。
被申請人為甌海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經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審批程序,按照《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可以履行對違反《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行為的行政調查權、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等管理職責。被申請人可以根據房屋建造等事實情況,依照法律實施時間,就房屋是否屬于違法建筑作出判斷。經查明,涉案房屋在《城市規劃法》實施后,其所在區域已經納入溫州市城鄉規劃區后,不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擅自建成,可以認定其為違法建筑物。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農村宅基地及住房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17〕43號)規定:1993年11月1日《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起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切實破解農民建房難的意見》(浙政辦發〔2014〕46號)出臺前,農民未經批準或超過批準面積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在按浙政辦發〔2014〕73號文件規定確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基礎上,對已確定宅基地使用權范圍內的房屋,補辦村鎮規劃審批手續后,按照村鎮規劃批準的建筑面積確定房屋所有權;對超過村鎮規劃批準的建筑面積以及超過已確定宅基地使用權范圍的房屋建筑面積,不予確定房屋所有權。申請人無相關審批手續或處理(處罰)憑證,新建的建筑面積255.59平米絕均未取得村鎮規劃批準,應依法不予確定房屋所有權。
涉案房屋已經拆除,但是各方因征收補償引起的爭議并未解決,未登記建筑認定程序作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設立的制度,是為了解決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就被征收房屋是否應該予以補償的問題。故化解糾紛,解決爭議必須啟動未登記建筑認定程序予以明確。在涉案房屋拆除前相關部門已經組織測繪,已經查明涉案房屋的建筑規模、建筑年限等事實,故就作為涉案行為的基礎事實均由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在建筑物確實已經滅失的情況下,可以依據其他相關證據認定涉案事實。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違法建筑認定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請依法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坐落于甌海區梧田街道某號的涉案房屋是二間主體二層、局部一層的混合結構建(構)筑物,其中部位(1)為108.58平方米,部位(2)為108.58平方米,部位簡1為8.46平方米,部位棚1為9.97平方米,總建筑面積235.59平方米,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成于1998年后。
2019年7月23日,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政府梧田街道辦事處向被申請人發函,要求對包括申請人位于甌海區梧田街道某號的涉案房屋在內的四戶建筑進行認定。2020年5月20日,被申請人立案調查。同年5月21日,被申請人向溫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甌海分局發函查詢涉案建筑相關情況。同年5月28日,溫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甌海分局復函:1.未發現該處建筑被我單位處罰和沒收后作價回購的情形;2.未查到該處建筑的規劃許可及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繳納情況、規劃核實情況及此前受原規劃部門處罰情況;3.該涉案建筑在建成時所在區域已納入城市規劃區范圍,已實行規劃控制。同年6月9日,被申請人依法詢問申請人,并制作調查(詢問)筆錄。同年6月16日,申請人向溫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查詢涉案房屋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結果為查無記錄。同年6月18日,被申請人作出[2020]第005-003號《溫州市甌海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違法建筑認定事先告知書》,告知申請人擬作出違法建筑認定的事實、依據、內容以及陳述、申辯的權利。同年7月9日,被申請人作出違法建筑認定,認定申請人坐落于甌海區梧田街道某號的二間主體二層、局部一層的混合結構建(構)筑物,其中合計建筑面積235.59平方米為違法建(構)筑物。申請人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明,2020年11月10日,被申請人向溫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甌海分局發函咨詢“若存在違法事實,該涉案建筑性質是否屬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同年11月13日,溫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甌海分局復函:該處建筑位于溫州市核心片區某片區B-50等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中B-50地塊,如認定上述住宅違法建設屬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及控制性詳細規劃,該行為屬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
以上事實有立案審批表、《溫州市甌海區梧田街道辦事處<關于要求對陳某某等4戶位于梧田街道某村、某村、某村、某村建筑進行認定的函>》(甌梧辦函〔2019〕76號)、溫州市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記錄、溫資規甌函〔2020〕118號復函、梧田街道某村未登記房屋建造年限認定表、溫州市甌海區梧田街道某村房屋調查登記表、違法建筑認定事先告知書、違法建筑認定決定書、送達回證、房屋照片、溫資規甌函〔2020〕359號復函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第三十條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經法定程序被賦予城鎮規劃管理相關行政處罰職權的,由其具體負責城鎮違法建筑處置工作。被申請人作為經法定程序被賦予城鎮規劃管理相關行政處罰職責的部門,具有具體負責城鎮違法建筑處置工作的職權。
1990年4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和其他有關批準文件后,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span>《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本規定所稱違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內容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以及超過規劃許可期限未拆除的臨時建筑物和構筑物,包括城市、鎮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筑(以下簡稱城鎮違法建筑)和鄉、村莊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筑(以下簡稱鄉村違法建筑)?!薄稖刂菔袇^違法建筑認定標準(試行)》第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符合第四條所規定的,應當認定為違法建筑:(一)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建成,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二)位于舊城區內,1984年1月5日《城市規劃條例》實施后建成,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建設或超過規劃許可期限未拆除的;(三)位于舊城區外,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實施后建成,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建設或超過規劃許可期限未拆除的?!北景钢?,涉案房屋系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成于1998年后,且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被申請人立案后,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在作出認定前履行了告知程序,在作出認定后依法送達了認定文書。故被申請人作出的違法建筑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程序合法。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2020]第005-003號《違法建筑認定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