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陳某某。
被申請人: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政府婁橋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甌海區人民政府婁橋街道辦事處信息公開答復函》(編號:2020025)(以下簡稱“信息公開答復”),以郵寄方式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0年9月22日收到該申請,并于同年9月24日依法受理并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2020年8月19日,申請人通過郵寄方式向被申請人申請公開“某村某路彭某某房屋的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調查登記表;未登記房屋建設年限認定表專家組有幾個詳細部門及專家姓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上第二條經區相關部門同意,被拆遷工業房給予補償安置,具體是哪個部門;甌婁抄[2018]639號抄告單;彭某某名下三間店面房產證、土地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證及相關證據”。被申請人于同年9月10日作出信息公開答復,以信息不存在為由拒絕提供相關信息。申請人要求公開的信息屬于被申請人履行職責過程中應當獲取的信息。被申請人侵犯了申請人的知情權。綜上,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信息公開答復,并責令其依法公開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0年8月21日收到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經核實,申請人申請公開的“詳細認定部門數量與認定專家姓名”及“具體同意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是哪幾個部門”等信息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所規定的政府信息。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房產證、土地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證”等信息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公開,被申請人已建議申請人向溫州市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溫州市甌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及溫州市甌海區稅務局提出申請,并告知申請人地址和聯系電話。綜上,請求依法維持被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答復。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0年8月19日以郵寄方式向被申請人申請公開“某某村某某路彭某某房屋的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調查登記表;未登記房屋建設年限認定表專家組有幾個詳細部門及專家姓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上第二條經區相關部門同意,被拆遷工業房給予補償安置,具體是哪個部門;甌婁抄[2018]639號抄告單;彭某某名下三間店面房產證、土地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證及相關證據”。被申請人于同年8月21日收到并受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同年9月10日,被申請人作出信息公開答復,向申請人提供彭某某原房屋位于某某路某幢的房屋征收調查登記表和甌婁抄[2018]639號抄告單,告知申請人“詳細認定部門數量及認定專家姓名”及“具體同意房屋安置拆遷補償協議的是哪幾個部門”不屬于政府信息,告知申請人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查詢“房產證、土地證”,向溫州市甌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詢“工商營業執照”,向溫州市甌海區稅務局查詢“稅務證”,并提供地址和聯系電話。申請人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政府婁橋街道辦事處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甌海區人民政府婁橋街道辦事處信息公開答復函及送達回執、房屋征收調查登記表、甌婁抄[2018]639號抄告單、EMS快遞單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申請人要求公開的“未登記房屋建設年限認定表專家組有幾個詳細部門及專家姓名”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上第二條經區相關部門同意,被拆遷工業房給予補償安置,具體是哪個部門”系咨詢,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調整范疇。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span>第三十六條規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材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本案中,針對“某某村某某路彭某某房屋的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調查登記表”和“甌婁抄[2018]639號抄告單”,被申請人公開了彭某某原房屋位于某某路某幢的房屋征收調查登記表和甌婁抄[2018]639號抄告單,履行了信息公開的義務。“彭某某名下三間店面房產證、土地證、工商營業執照”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被申請人告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查詢“房產證、土地證”,向溫州市甌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詢“工商營業執照”,并無不當。制作“稅務證”的行政機關為稅務部門,被申請人告知向溫州市甌海區稅務局查詢“稅務證”,亦無不當。故被申請人所作答復函內容無不當之處,且在法定期限內予以答復并送達,程序合法。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所作的《甌海區人民政府婁橋街道辦事處信息公開答復函》(編號:2020025)。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