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陳某某。
被申請人: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區分局。
法定代表人:吳某某。
第三人:周某。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溫甌公(開)行罰決字[2020]0305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決定”)不服,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受理并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原為溫州市公司員工。2020年9月2日,申請人出于好意邀請第三人吃水果時,第三人向申請人借款,申請人以未發工資沒錢為由予以拒絕。在雙方交談中,申請人不慎觸碰到第三人的左肩胛骨,第三人以此為由向公司主管舉報申請人對其非禮。2020年9月3日早上,申請人為自證清白向被申請人報案,請求被申請人查明事實。但被申請人嚴重歪曲事實經過,更對申請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處罰事實認定錯誤。首先,申請人有請第三人吃水果,拒絕第三人借款及不慎觸碰第三人左肩胛骨的行為。被申請人在無任何直接證據的前提下,僅依據第三人及公司主管的陳述,便對申請人的行為作出認定,嚴重違背客觀事實。其次,被申請人辦案過程中存在程序違法行為。經辦民警在明知申請人無法準確了解筆錄內容的情況下,未與申請人核對筆錄內容,以誘騙的方式欺騙申請人在筆錄上簽字確認。在申請人被拘留后,被申請人偽造筆錄要求申請人簽字,申請人予以拒絕。被申請人行為嚴重違法相應規定,筆錄不應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綜上,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被申請人稱:2020年9月3日9時,被申請人接到第三人報警稱,2020年9月2日晚在梧田街道某樓被人猥褻。后被申請人出警至現場,傳喚涉嫌猥褻的申請人進行調查。被申請人對第三人進行詢問,調取了現場周圍的監控,對嫌疑人進行詢問。申請人到案后的兩次詢問過程中均承認摸了第三人的胸部,第三人的陳述中指認申請人存在該行為,現場走廊監控證明申請人進入了第三人的房間。調查后查明:申請人為溫州市某公司保安,第三人是該公司員工,兩人同住公司宿舍二樓的隔壁房間。9月2日晚8時許,申請人以送錢和水果為由兩次進入第三人的某房間,第二次進入時用手隔著衣服摸了第三人的胸部。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構成猥褻。被申請人于2020年9月4日對其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綜上,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請求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人未作答復。
經審理查明:案發時,申請人為溫州市某公司保安,住公司宿舍二樓某房間。第三人是該公司員工,住某房間。2020年9月2日21時許,申請人先后兩次進入第三人房間。申請人第二次進入第三人房間時用手觸碰第三人胸部后離開。同日23時26分許,第三人將此事告知其公司領導。后申請人與第三人通電話要求私了。次日9時許,被申請人接警后于同日受理該案,到梧田街道某路某號員工宿舍二樓勘驗檢查,監控錄像顯示申請人于2020年9月2日21時許兩次經過二樓走廊后左拐(第三人居住的某室位于該走廊通道左拐位置)。被申請人傳喚申請人進行調查,制作詢問筆錄。2020年9月3日,被申請人將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幅度及申請人享有的權利告知申請人并由申請人確認。同日,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送達申請人,給予申請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申請人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到案情況記錄表、詢問筆錄、證人證言、視頻錄像截圖、勘驗筆錄、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執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本案中,申請人在兩次詢問筆錄中均承認拍了第三人的胸部,上述詢問筆錄與證人證言等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認定申請人存在猥褻他人的行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決定,量罰適當,適用法律正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北景钢?,申請人于2020年9月3日經被申請人傳喚至甌海經濟開發區派出所進行詢問,制作詢問筆錄,并由申請人簽字捺印確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申請人關于筆錄內容的異議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機關不予采納。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履行了立案、調查取證、告知等法定程序,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依法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程序合法。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溫甌公(開)行罰決字[2020]0305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第三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