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黃某某。
被申請人:溫州市甌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調查決定不服,以郵寄方式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0年6月22日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復議審理期間,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主體資格提出異議,認為復議申請材料中僅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沒有提供身份證原件供核對,也沒有公證材料證明該復印件與原件相符。鑒于上述情形,本機關于2020年7月9日向申請人寄送《行政復議告知書》,函告申請人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或者提供公證材料證明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同年8月10日,本機關收到信件,內有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回復函等材料。截至本決定書作出之日,本機關未收到《告知書》要求的身份證原件或公證材料。
本機關認為:行政復議是依申請的準司法性質的行政行為,申請人應當在現有法律制度的框架內依法提出申請,并履行基本的舉證義務。提供身份證明以證實申請人的主體資格,是啟動行政復議的最基本條件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公民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申請條件之一是必須有明確的申請人。本案申請人系通過郵寄方式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材料均系復印件,未經本機關核對原件。現行法律并未對行政復議提出與受理階段申請材料的實質要件作出要求,故本機關予以受理。但在行政復議審理階段,被申請人就申請人主體資格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復議機關根據行政復議的性質以及證據規則,有權對申請人身份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啟動審查,要求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進行核對,確保申請人的主體資格以及復議申請系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經本機關函告后,申請人未提供身份證原件或公證材料,本機關無法審查申請人的主體資格以及核實該復議申請是否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已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即有明確的申請人。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