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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某某不服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區分局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案

      發布日期:2021-04-25 16:02 訪問次數: 來源:甌海區府辦(外事辦)

      申請人:應某某。

      被申請人溫州市公安局海區分局。

      法定代表人:吳某某。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溫甌公(三)不調告[2020]00004號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以下簡稱“不予調查處理告知”)不服,于2020年7月31日以郵寄方式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同年8月3日,本機關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材料。因申請人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本機關于次日向申請人寄送行政復議補正通知書。同年8月7日,本機關收到申請人的補正材料。本機關依法受理并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2020年7月22日,申請人所有的坐落于三垟街道某某某某垟的農具房被毀壞。申請人報案后,被申請人作出不予調查處理告知。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調查處理告知,并責令重新對報案作出處理。

      被申請人稱:2020年7月22日,申請人報警稱其位于甌海區三垟街道某某某某垟的農具房被強拆,被申請人接到報警后已出警處置。經查,申請人的農具房系被三垟街道辦事處牽頭基層執法站拆除。因該行為系行政行為,不屬于《人民警察法》規定的公安機關履職范圍。被申請人于7月23日作出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面告知申請人該案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應向主管機關反映。被申請人的行為符合《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規定,請求依法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0年7月22日,申請人因位于甌海區三垟街道某某某某垟的農具房被拆除,向被申請人報案請求處置。同日三垟派出所指派民警出警,現場附近一名三垟街道行政執法人員承認其拆除了申請人的農具房。同年7月23日,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政府三垟街道辦事處出具《生態園拆違的情況說明》,稱:7月22日至23日,三垟街道辦事處牽頭行政執法中隊等基層執法站對溫州市甌海區三垟街道某某某某垟島上違章農具房進行了拆除。”同日,被申請人作出不予調查處理告知并送達申請人。申請人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被申請人提供的警情詳情、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出警現場視頻照片、生態園拆違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后,認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并說明理由?!豆矙C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公安機關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報案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報案人對口頭告知內容有異議或者不能當場判斷的,應當書面告知。本案,被申請人在接到申請人報警后,立即指派民警趕往現場。被申請人經調查,發現申請人所稱強拆行為系三垟街道辦事處實施的拆除行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并據此作出不予調查處理告知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若申請人三垟街道辦事處拆除行為的合法性有議,可以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進行救濟。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溫甌公(三)不調告[2020]00004號《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0年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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