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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001008003012044/2022-46184
      • 文件編號:
      • 主題分類:市場秩序
      • 發布單位:甌海區市場監管局
      • 成文日期:2022-02-09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關于禁止發布電子煙廣告的提醒告誡書

      發布日期:2022-02-09 15:20 訪問次數: 來源:區市場監管局

      全區各電子煙經營者、廣告經營發布單位:

      2021年1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50號公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正后的《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參照本條例卷煙的有關規定執行?!倍?span style="text-indent: 32px;">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則明確禁止煙草廣告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現就電子煙廣告發布相關問題向各電子煙經營者、廣告經營發布單位提醒告誡如下:

      一、禁止發布所有電子煙及煙草制品廣告;

      二、禁止在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播放、刊登煙草制品廣告;

      三、禁止利用互聯網、APP、公眾號等發布煙草及電子煙廣告;

      四、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

      五、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六、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七、煙草制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八、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要恪守主體責任,不得承接、制作、發布或者變相發布電子煙及煙草制品廣告。

      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強對電子煙及煙草制品廣告的監測、監管、執法。傳統媒體、戶外、互聯網等媒體、媒介在內的已發布的電子煙廣告,包含宣傳電子煙產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的其他各類廣告須立即拆除、???、停播、停發。對監測檢查中發現的相關違法廣告將依法予以嚴厲查處。

      甌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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