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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001008003012004/2022-47362
      • 文件編號:溫甌教政〔2022〕39號
      • 主題分類:管理公開
      • 發布單位:區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22-03-04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溫州市甌海區教育局關于印發《甌海區教育系統借用(掛職)人員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2-03-16 15:41 瀏覽人數: 來源:區教育局

      各中小學、幼兒園,各直屬單位,局機關:

      現將《甌海區教育系統借用(掛職)人員暫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溫州市甌海區教育局

      2022年3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甌海區教育系統借用(掛職)人員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教育系統借用(掛職)人員管理,維護正常工作秩序,防止人員隨意借用(掛職),本著促進工作、控制數量,嚴格審批、規范管理原則,根據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借用(掛職)是指因工作需要,暫時將工作人員從原單位借用(掛職)到其他單位,執行指定工作任務的行為,借用(掛職)人員在借用(掛職)期間與原單位人事關系保持不變。

      第三條  本辦法只適用于教育系統內所屬各單位借用(掛職)工作人員,借用(掛職)到系統外的工作人員按照中共溫州市甌海區委辦公室關于印發《甌海區掛職選派干部助力中心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甌委辦發〔2020〕11 號)要求辦理。

      第四條  堅持把干部借用(掛職)作為培養鍛煉干部、優化干部成長路徑的重要平臺,與“學干一體、實戰歷練”計劃同步實施,并作為新提任干部、新錄用干部和優秀中層干部實戰和退出校級領導崗位干部繼續發揮作用的重要平臺。

      第五條  教育系統所屬各單位原則上不得使用借用(掛職)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借用(掛職)工作人員協助工作的,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 上級明確要求或落實區委、區政府、教育局中心工作需要;

      (二) 本單位編制空缺、現有人員不能滿足工作需要;

      (三) 因接受新工作任務而導致的工作量驟增、且無法在短時間內配齊人員;

      (四) 本單位人員有3個月及以上的病事假或其他原因不能在本崗位履行職責的情況。

      第六條  擬借用(掛職)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正式在編在職教師;

      (二) 思想素質好、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富有責任感和奉獻精神;

      (三) 具有借入單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條件,借用(掛職)到專業性較強的工作崗位的人員需有相關學歷或職稱。原則上優先考慮學校、幼兒園專職副書記。

      第七條  工作人員借用(掛職)期限。

      借用(掛職)期限以完成相應工作為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借用(掛職)期滿后返回原單位,由原單位妥善安排工作。如因工作需要,需延長借調工作時間的,應提前一月向教育局組織人事科提出書面申請,經原單位同意,局主要領導審批后,辦理續借用(掛職)手續。

      第八條  借用(掛職)人員審批程序。

      (一) 各單位確因工作需要借用(掛職)人員,須向教育局組織人事科提交借調人員申請。申請中須注明借用(掛職)原因、時間、主要工作內容、人員基本條件(包含借用(掛職)人員單位,人員學歷、專業、政治面貌、工作經歷等情況),由借用(掛職)單位征得擬借用(掛職)人員所在單位及本人同意后,提出借用(掛職)意見,填寫借用(掛職)人員審批表(一式四份),雙方單位簽字并蓋章,上報教育局組織人事科審核。

      (二) 教育局組織人事科核實情況后,報區教育局黨委領導集體研究批準。

      (三) 教育局組織人事科向所在單位出具借用(掛職)函,明確借用(掛職)期限、到崗時間、工作任務等。借用(掛職)干部在規定時間內前往接收單位報到。

      第九條  借用(掛職)人員日常管理。

      (一) 借用(掛職)人員在借用(掛職)期內納入借入單位統一管理,參加借入單位的一切集體活動(有特殊規定的除外),享受借入單位工作人員同等的培訓。

      (二) 借用(掛職)期間,借用(掛職)人員與原單位的人事關系不變,一般不再承擔原單位工作任務。原單位按規定做好借用(掛職)人員的工資調整、職稱晉升等管理工作。借入單位對有享受寒暑假借用(掛職)人員且寒暑假有工作任務的要給予一定標準的工作補貼(按照溫甌教辦計〔2019〕18號文件執行)。

      (三) 借用(掛職)人員在借用(掛職)工作期間,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節假日和產、休假等待遇。借用(掛職)干部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按照《甌海區教育局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教職工請假制度的實施意見(修訂)》(溫甌教政〔2022〕15號)執行。

      (四) 借用(掛職)人員應嚴格遵守借入單位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服從借入單位的管理和領導,認真完成工作任務。凡違反有關規定、玩忽職守、貽誤工作、不服從安排等造成不良影響的,隨時予以退回,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五) 借用(掛職)期間,借入單位領導應與借用(掛職)人員定期進行談話,掌握借用(掛職)人員的思想工作狀態。

      (六) 借用(掛職)人員一個考核年度內在接收單位工作不滿半年的,在原單位參加考核,借用(掛職)單位應對其掛職選派期間的工作表現作出鑒定,向派出單位反饋;一個考核年度內在接收單位工作超過半年的,在借用(掛職)單位考核,可按照同一項目借用(掛職)人員打包實行單列考核,由借用(掛職)單位提出等次意見,向派出單位反饋。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及時解除借用(掛職)關系。

      (一) 借用(掛職)期滿,未辦理續借用(掛職)手續的;

      (二) 借用(掛職)期未滿,工作任務有變動或提前完成,不需要繼續借用(掛職)的;

      (三) 因原單位工作需要,借用(掛職)人員無法繼續從事借入單位工作的;

      (四) 借用(掛職)人員因個人原因提出結束借用(掛職)關系,并得到借入單位同意的;

      (五) 借用(掛職)人員違反借入單位勞動、工作紀律,致使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的;

      (六) 借用(掛職)人員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借用(掛職)的。

      第十一條  借用(掛職)工作紀律。

      (一) 各單位要嚴格按照本管理辦法,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借用(掛職)工作人員,切實加強管理。對隨意濫借,造成工作人員人浮于事,或者因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將根據情節追究借入單位相關人員責任。

      (二) 有關單位接到借用(掛職)通知后,應及時通知借用(掛職)人員按規定時間報到,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妨礙借用(掛職)工作的正常進行。

      (三) 借用(掛職)期滿后,借用(掛職)人員回原單位工作,原單位和借用(掛職)人員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其他要求。

      (四) 本辦法出臺前,經區教育局同意已借用(掛職)到各單位但沒有辦理正式借用(掛職)手續的人員,現確因工作需要,按本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借用(掛職)手續。本辦法出臺后,未經區教育局同意,私自借用(掛職)的人員一律返回原單位。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甌海區教育局組織人事科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甌海區教育系統借用(掛職)人員審批表

      申請單位、

      科室(中心)

      申請事由

      崗位要求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籍貫

      民族

      學歷

      入黨時間

      家庭住址

      參加工作時間

      聯系電話

      簡歷

      派出單位及

      所任職務

      借用(掛職)工作所任職務

      借用(掛職)

      時間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借用單位

      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借出單位

      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組織人事科

      審核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分管領導

      審核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主要領導

      審批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注:本表填寫一式四份,借用(掛職)單位、借出單位、教育局、干部人事檔案各一份。

      填報人:             填報時間:                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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