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杭州亞運會(亞殘運會)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體育強國重要論述的具體實踐,是我國重要歷史節點的又一國際性體育盛會,更是展示浙江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重要窗口”的重大標志性成果。為了更好地保護杭州亞運會(亞殘運會)等亞運會知識產權,規范亞運會標志的使用行為,根據《特殊標志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商業廣告中涉及杭州亞運會(亞殘運會)標志元素的使用作如下審查提示:
一、未經杭州2022年亞運會(亞殘運會)組委會、亞奧理事會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商業廣告、商業營銷、商業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亞運會標志。經許可的合法使用人,應當嚴格按照許可授權范圍規范使用亞運會標志。
二、未經杭州2022年亞運會(亞殘運會)組委會、亞奧理事會許可,不得利用亞運會和亞殘運會有關元素發布廣告,引人誤認為與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其他支持關系,誤導消費者。
三、亞運會標志及亞殘運會的有關標志,主要包括:
(1)亞奧理事會的名稱(包括全稱、簡稱、譯名和縮寫,下同)、會徽、會旗、會歌、口號;
(2)杭州亞組委的名稱、徽記、域名;
(3)杭州亞運會的名稱、會徽、吉祥物、會旗、會歌、口號;
(4)杭州亞運會火炬、運動員獎牌、紀念章,杭州亞組委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的服裝、紀念品,杭州亞運會特許商品等的外觀設計或者其他專利;
(5)亞殘運會的有關標志,保護對象和保護標準與亞運會標志相同。
四、廣告中不得含有或者涉及以下情形:
(1)擅自使用亞奧理事會、杭州亞組委和杭州亞運會贊助商、合作伙伴的名稱、標志開展廣告宣傳、募捐、征集贊助等活動,以及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與杭州亞運會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未經杭州亞運會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將與杭州亞運會商標、特殊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用于商品和商業活動;
(2)擅自使用國家隊及其運動員、教練員等形象、名義或者借亞運會報道、體育明星訓練生活等新聞變相發布廣告。
五、廣告主委托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涉及亞運會(亞殘運會)標志元素的廣告時,應當提供權利人的許可合同或者其他相關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廣告經營發布單位應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www.cnipa.gov.cn)公告的杭州亞運會特殊標志和杭州2022年第19屆亞運會官網(https://www.hangzhou2022.cn)欄目公布的杭州2022年第19屆亞運會(亞殘運會)贊助企業許可授權信息進行及時了解和核對亞運會(亞殘運會)標志種類、被許可人、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時限、地域范圍等信息。各廣告經營發布單位在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含有亞運會(亞殘運會)標志元素的廣告時,應當嚴格把關,認真審查并備存相關證明文件。
附件:
1、附件1: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的亞運會和亞殘運會有關標志.docx
2、附件2:廣告中涉及亞運會(亞殘運會)標志的監管依據匯集.docx
甌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