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6-27 11:48 瀏覽人數: 來源:甌海區府辦(外事辦)
〔2022〕1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21〕51號)等文件精神,經區政府同意,將部分區級部門行政處罰權交由各街道辦事處(新橋街道、瞿溪街道除外)、澤雅鎮人民政府行使。自2022年7月24日起,由各鎮街(新橋街道、瞿溪街道除外)在本行政區域內以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名義行使綜合行政執法、住房城鄉建設、文廣旅體、應急管理、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6個方面共42項行政處罰權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權(詳見《甌海區鎮街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新橋街道、瞿溪街道除外)(第一、二批)》)。
區級行政執法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澤雅鎮人民政府在各自權限內依法依規履職,涉及作出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仍由區級行政執法部門依法管轄,鎮街應及時移送。2022年7月24日前已經立案但尚未結案的案件和歷史遺留案件仍由原區級行政執法部門繼續負責辦理,并承擔相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工作。
本文件自2022年7月24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 甌海區鎮街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新橋街道、瞿溪街道除外)第一批.docx
附件2 甌海區鎮街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新橋街道、瞿溪街道除外)第二批.docx
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