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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001008003012044/2022-48698
      • 文件編號:
      • 主題分類:市場秩序
      • 發布單位:甌海區市場監管局
      • 成文日期:2022-06-06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甌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規范6.18網絡直播營銷促銷活動的提示

      發布日期:2022-06-06 15:59 訪問次數: 來源:區市場監管局

      為進一步規范網絡直播營銷促銷活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浙江省電子商務條例》《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網絡直播促銷活動做如下提示:

      一、從事網絡直播營銷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亮照、亮證義務,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經營者營業執照信息以及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等信息,或者這些信息的鏈接標識。

      二、嚴禁利用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促銷推廣下列商品或服務:

      1、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物品或者服務。

      2.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商品或者失效、變質的商品。

      3.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以及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商品或服務。

      4.無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無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的商品。

      5.依法應當取得許可、備案或者強制性認證而未取得許可、備案、認證的商品。

      5.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商品(產品)或服務。

      6.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商品或服務。

      7.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專利權、特殊標志等知識產權的商品或服務。

      8.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

      9.處方藥、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利用大眾傳播媒介廣告宣傳營銷的商品或服務。

      10.煙草制品,包括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

      11.依法應當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而未履行審查程序的特殊商品或服務。

      12.學前教育至高中教育階段的中小學、幼兒園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服務。

      13.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14.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

      15.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以及以食用為目的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16.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網絡交易的其他商品或服務。

      三、嚴禁在網絡直播中傳播(采用)以下信息(行為):

      1.含有不良導向、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妨害社會公共秩序以及惡搞、低俗、色情、軟色情等違反公序良俗的營銷內容。

      2.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或其他可能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3、發布、傳播宣揚量大多吃、暴飲暴食等浪費食品的信息。

      4.通過比較、對比等方式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5.促銷推廣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之外的商品或者服務時宣傳疾病治療功能,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6.促銷推廣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時宣傳具有保健功能,或者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

      7.化妝品、美容商品(服務)宣傳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的內容,或者普通化妝品宣稱特殊化妝品相關功效。

      8、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或者以物品使用權、服務等形式作為獎品的價值超過五萬元,以及有獎銷售不按照向消費者明示的信息兌獎,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獎品為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形式的,未公布兌換規則、使用范圍、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條件等詳細內容等;

      9.未清楚明示促銷附贈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將附贈商品與銷售商品混合計數誤導消費者,隱瞞或者不清楚明白告知優惠券使用限定條件;或者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未以顯著方式標明或者通過店堂告示等方式公開折價計算的具體辦法。

      10.沒有同一交易場所(渠道)7日內交易記錄依據,虛構原價,謊稱降價、折價、減價,或者宣稱將提價等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服務。

      11.利用網絡直播營銷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時有附加條件,而未顯著標明條件,或者限時減價、折價等價格促銷活動時,未顯著標明期限以及未標明或者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表明折價、減價的基準。

      12.通過“刷單”“炒信“好評返現”、謊稱現貨、虛構預訂、虛假搶購、編造用戶評價、虛構或者篡改關注度、瀏覽量、點贊量、交易量等交易互動數據等方式誤導、欺騙消費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營銷宣傳。

      13.擅自使用他人的名義、形象,或者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14、未履行備案、許可程序促銷推廣預包裝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以及其他依法實施備案、許可管理的商品或者服務。

      15、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營銷推廣宣傳的內容(行為)。

      四、早規范,得先手!

      近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令第56號公布了部門規章《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鑒于此,建議網絡直播營銷經營者尤其應當及早落實該規章的以下規定:

      第七條 經營者銷售商品應當標示商品的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同一品牌或者種類的商品,因顏色、形狀、規格、產地、等級等特征不同而實行不同價格的,經營者應當針對不同的價格分別標示品名,以示區別。

      經營者提供服務應當標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價格或者計價方法。

      經營者可以根據實際經營情況,自行增加標示與價格有關的質地、服務標準、結算方法等其他信息。

      設區的市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于特定商品和服務,可以增加規定明碼標價應當標示的內容。

      第八條 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九條 經營者標示價格,一般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標明人民幣金額。

      經營者標示其他價格信息,一般應當使用規范漢字;可以根據自身經營需要,同時使用外國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經營者,可以依法自主決定增加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文字。

      第十一條 經營者銷售商品,同時有償提供配送、搬運、安裝、調試等附帶服務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對附帶服務進行明碼標價。

      附帶服務不由銷售商品的經營者提供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或者說明。

      第十三條 經營者通過網絡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通過網絡頁面,以文字、圖像等方式進行明碼標價。

      第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服務,實行先消費后結算的,除按照本規定進行明碼標價外,還應當在結算前向消費者出具結算清單,列明所消費的服務項目、價格以及總收費金額等信息。

      第十六條 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進行價格比較的,標明的被比較價格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經營者未標明被比較價格的詳細信息的,被比較價格應當不高于該經營者在同一經營場所進行價格比較前七日內的最低成交價格;前七日內沒有交易的,應當不高于本次價格比較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

      與廠商建議零售價進行價格比較的,應當明確標示被比較價格為廠商建議零售價。廠商建議零售價發生變動時,應當立即更新。

      第十七條 經營者沒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價、減價前臨時顯著提高標示價格并作為折價、減價計算基準。

      經營者不得采用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價格,作為折價、減價的計算基準或者被比較價格。

      第十八條 經營者贈送物品或者服務(以下簡稱贈品)的,應當標示贈品的品名、數量。贈品標示價格或者價值的,應當標示贈品在同一經營場所當前銷售價格。

      第十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價格欺詐行為:

      (一)謊稱商品和服務價格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二)以低價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以高價進行結算;

      (三)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四)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數字、圖片或者視頻等標示價格以及其他價格信息;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

      (六)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不利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七)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時,拒不按約定折抵價款;

      (八)其他價格欺詐行為。

      第二十條 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首頁或者其他顯著位置標示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低于在詳情頁面標示的價格;

      (二)公布的促銷活動范圍、規則與實際促銷活動范圍、規則不一致;

      (三)其他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標示和價格促銷行為。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等強制平臺內經營者進行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標示。

      專此提示!

       

      甌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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