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根據自身需要申請本機關主動公開內容以外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區政府及區政府辦公室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受理機構為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電話:0577-88539697,郵箱:xxgk@ouhai.gov.cn ),地址:甌海區婁橋街道洲洋路6號甌海行政管理中心1號樓806室。區政府各部門、鎮(街道)受理機構為各部門、鎮(街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涉及區政府各部門、鎮(街道)的申請件,直接向各部門、鎮(街道)提出申請。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除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外,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一、申請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本機關獲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現場申請。申請人可以直接到區政府信息公開受理點當面提出書面申請。
區政府信息公開受理點設在區信息公開辦,地址:甌海區婁橋街道洲洋路6號甌海行政管理中心1號樓806室。
受理時間:8:30-12:00,14:00-17:00(節假日、公休日除外,季節性辦公時間調整見公告)。?
聯系電話:0577-88539697
傳真號碼:0577-88526176
郵編:325000
2、信函申請。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傳真等方式向區政府辦公室提出申請,同時應在信封左下角或傳真明顯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甌海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務公開科 地址:甌海區婁橋街道洲洋路6號甌海行政管理中心1號樓806室。
聯系電話:0577-88539697
傳真號碼:0577-88526176
郵編:325000
3、網上申請。申請人可登錄甌海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受理平臺(點擊轉至申請頁面),直接在網上提出申請。
二、申請的提出
申請人提出現場申請或信函申請,應當書面填寫《溫州市甌海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本機關網站依申請公開欄目下載電子版,復制有效。網上申請需按照提示在線填寫《申請表》。
《申請表》應真實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聯系方式;所需的政府信息應當描述明確、詳盡,包括能夠據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機構確定信息內容的特征描述;承諾所獲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隨意擴大公開范圍。
申請人在受理點現場提出申請,須出示有效身份證明并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人委托他人或組織提出申請的,須同時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并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及申請人的委托書;申請人通過網上提出申請的,需通過網站的實名身份驗證,申請提交成功后,可憑借系統反饋的編號和密碼在查詢辦理情況。
三、申請的處理
本機關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根據需要,通過相應方式對申請人身份進行核對。
本機關收到申請后,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內容進行審查,對于要件不完備或申請內容不明確,應當予以退回,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制作《補正申請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
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關將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四、申請的答復
本機關辦理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根據不同情況在20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處理;如確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延長答復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人。
1、屬于公開范圍的,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內容或告知其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部分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但符合《條例》第三十二條之應當公開條款規定的,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內容,并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4、屬于非本機關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請人;如能確定掌握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名稱和聯系方式。
5、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6、屬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
7、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屬于《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政府信息范圍的,告知申請人。
8、同一申請人向受理機構就同一申請事項重復提出申請的,可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答復。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除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外,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本機關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五、收費標準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
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制定。